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我校课堂教学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重庆市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工委〔2017〕2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对全校课堂教学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全校课堂教学管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党政对本单位课堂教学进行具体管理和日常监督。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者,应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坚持教书育人,对课堂教学负全面管理和育人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堂教学,是指我校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列入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全过程。所有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二章 课程设置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全校教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育人全过程,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强化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政治理论综合实践课》、《形势与政策》等全校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管理,不得少开、停开。
第七条 在通识教育平台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以及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课程。各教学单位、全校教师应结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实际,将相关内容有效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课堂教学全程。
第八条 日常教学应严格遵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执行。各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未经学校审批不得额外开设任何课程。确因教学需要或实际情况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既定课程进行调整者,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课程调整、变动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核心课、特别是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建立课程实施程序和规范,并报经教务处批准。教师在执行这些课程的课堂教学时,应按照课程实施程序和规范严格落实教学要求。
第十条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如需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按照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有机衔接的原则,合理设置各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体系,确保各阶段教学内容的众向衔接和各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横向协调。
第三章 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教材选用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关于教材选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对于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课程选用进行专门审查。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选用。
第十三条 选用国家教材目录外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由学校党委、行政进行专门审查。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不允许直接使用国外原版教材作为课程教材。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单位、任课教师在实施日常课堂教学时,必须忠实于教材的基本精神,努力实现教学内容向教学效果的转化。其他教学单位和教师,在实施学科专业课堂教学时,也要努力贯彻和实现学科教学内容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有效融合。
第十五条 教师自编教材、教辅、教案,均须先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党政对涉及意识形态方面进行专门审查后,方可进入教材、教辅申报阶段或教学实施阶段。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教材使用培训、集体备课、教学观摩和竞赛等,增强教师正确理解把握和讲授教材的能力,把教材内容转化为教育教学的优势和成效。
第四章 课堂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教师在实施课堂教学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严格任课教师管理。学校对教师资格审查和新进教师的遴选引进,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师德师风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等内容作为重点内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要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
第十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对学生的模范引领作用。用家国情怀,引人以大道、启人以大智、育人以大德,担负起提升民族素养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言论和行为。必须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决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制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等在课堂出现。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与时惧进,应积极探索、主动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手段、方式,改革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互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课堂教学中,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教学模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教师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和立场,及时制止,并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加强正面教育,防止相关言论扩散,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章 课堂教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由学校党政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教务处、研究生处是全校课堂教学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全校课堂教学运行管理的工作指导、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督促,并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相关制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是全校课堂教学监督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全校课堂教学督查、评价、统计、分析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督查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评教工作、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全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我校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要对课堂教学进行日常巡查。校督导团、各教学单位二级督导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课堂教学的日常督导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活动、培训等方式,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面向全体师生,持续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教育、宣传。对课堂教学管理的动态信息,要及时通过适宜途径发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实体投诉平台、网络投诉平台的作用,保证师生对课堂教学管理问题、建议、意见投诉和反馈途径和渠道的畅通。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完善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和处理机制,对投诉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防止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课堂教学管理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教师,相关部门、教学单位要及时上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犯罪者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课堂教学管理问责。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是课堂教学管理的责任主体,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责任人。对课堂教学管理相关问题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学科专业教学特点和要求,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