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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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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以下称“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教育为主,强化服务,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本规范的落实,学校通过建立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到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问题隐患及时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健全完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确保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

第二章  学生思想规范

第五条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六条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八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一日作息时间

第九条 学生应参照以下作息时间,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

(一)起床:6:30

(二)早饭/早操:6:30-7:00

(三)早自习:7:10-8:00

(四)上午、下午、晚上行课时间:8:20-12:00;14:20-18:00;19:00-21:35

(五)就寝:23:00

第四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十条 应遵守课堂(含图书馆、自习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等,下同)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提前到教室,做好上课准备,带齐书本、笔记本及相关学习用具。

第十二条 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提前请假。放轻脚步,保持安静,进出有序,因故迟到应敲门,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后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遵守课堂纪律,自觉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课堂上不睡觉、不吃东西、不玩手机、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不看课外书籍。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做好笔记,认真完成作业。

第十四条 课堂上不抽烟,不打闹喧哗、不说脏话,不带零食进教室,不乱扔果皮纸屑。不穿背心、吊带、超短裙裤、拖鞋进入教室。

第十五条 自习课应自觉学习,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和走动,保持教室安静。自习课不得讨论问题、随便讲话。不抢占自习室座位,人走物走,座留他人,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科学安全的使用水、电、气、危险用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器械、以及大型机械,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从事与实验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爱护教学设施,不损坏公共财物,不慎损坏照价赔偿,不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节约用电,离开教室随手关停电器。 

第五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相互帮助,尊重他人隐私及个人习惯,按照宿舍公约共同维护宿舍和谐。

第十九条 不在宿舍区喧哗,不影响他人生活。按时就寝,善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二十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藏管制刀具。外出时关锁门窗,关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不在宿舍区从事商业活动,不叫外卖,不饲养宠物。保持宿舍寝室整洁、卫生、美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二条 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按时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就寝。确因病因事而不能按时回宿舍住宿的,须事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在走读或租房住宿期间随时接受学校的检查。走读或租房住宿申请存在有效期到期后,若学生需继续走读或租房住宿,需由学生按相关程序再次提出申请,对到期后没有继续申请办理走读或租房住宿或提出申请未批准仍然私自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将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要根据学校的安排,接受相对集中住宿和管理服务。严禁将学校安排的宿舍或床位出租。

第六章 校园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谢谢、您、对不起、没关系。

第二十六条 礼貌待人,主动向领导、老师问好,尊敬师长,礼让先行。进入领导、老师办公室前先敲门,得到允许再进入。

第二十七条 言谈举止文明,参加活动遵守纪律,不起哄、不打口哨、不喝倒彩。衣着大方,不穿吊带、超短裙裤、背心、拖鞋进出校园。自尊自爱,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适度,不失风范。

第二十八条 在食堂就餐要遵守秩序,自觉排队,爱惜粮食,勤俭节约,积极响应“光盘”行动。爱护餐具餐桌,饭后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环保消费,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及塑料袋。文明就餐,不大声喧哗、不酗酒闹事。

第二十九条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七章 学生活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以及个性化发展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组织、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团体及其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成立社团和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同时报学校备案。学生不得组织、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社团及其活动。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八章 安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不搭乘非法营运交通工具出行,不擅自下水游泳,不到危险地方游玩探险,不赌博,不参与办理、宣传非法网络借贷、“校园贷”业务,不制毒、贩毒、运毒、藏毒、吸毒,不在校内外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正常放假除外),原则上不能离校。若因故需要离校,必须事先本人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离校。按时返校,及时销假。未请假、请假未准离校者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放假、请假离开学校时,需要主动向辅导员报告真实的出行动态和安全情况。辅导员将向学生家长明确报告学生离校的时间和目的地。寒暑假、劳动节、国庆节等假期结束后,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限返校,并按要求报告辅导员。

第三十九条 按时参加每周辅导员举行的周前点名,在遇到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变故时主动寻求老师的帮助。保证手机等信息畅通,如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规范第二条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以及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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