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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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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对于已入学报到但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弘扬“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学生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与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等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到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程序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学校招生部门牵头、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注册、暂缓注册的办理按照学校本科、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6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2至3年,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教师工作规范和学生考核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和重修。学生因特殊原因可以办理缓考。补考、重修、缓考等按照学校本科、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在学生毕业学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给予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表现的综合鉴定。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本科生每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应不少于14学分,不超过30学分。研究生达到毕业标准的学分要求按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执行。

在修业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学业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经历、成果,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的相关荣誉和奖励。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前14天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可以接收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培养结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三)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兴趣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志趣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审查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公示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具体手续、流程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生转学具体办法。对批准转学者,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具体程序按照学校本科、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单位,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过申请和批准,可再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创业休学学生确因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其休学期可最多累计延长至3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休学,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再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本科生每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24学分及以上或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60学分且未主动申请在校延期修读者。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50学分者,学校将给予退学警示;

(二)研究生同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按规定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后可继续学习者除外);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本科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含)以上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生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科生拟按4年标准学制提前1年完成学业者,入学后前4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5以上。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1年9月底前(即在本科正常学制的第5学期开学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征得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学术型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专业型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不含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含实践环节)的换证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规定时间内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申领的不再办理。凡换发的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确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由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发出协查公函审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发原证书。但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诈骗、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团体及其活动。

    学生成立社团和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同时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不得组织、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社团及其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自主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学生奖励实施相关规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撤销学历或学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的,按情节酌情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或者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申 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委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若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申诉委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受理或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应不停止执行,若确有特殊情况,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和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制度。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及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与学生日常管理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学院学〔2009〕151号)同时废止。

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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