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精准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构建的“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助学体系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各类资助的评定与发放,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健全各类资助公示制度,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校资助包含以下资助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校长奖学金;
5.综合奖学金;
6.单项奖学金;
7.入学“绿色通道”;
8.学费减免;
9.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家庭学生资助;
10.校内助学金;
11.临时困难补助;
12.节假日慰问;
13.勤工助学;
14.学生创新创业实践;
15.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1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8.社会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建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建档适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学生。
第七条 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B、C三类。 A类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分类建档和动态管理,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四章 资助类别及实施办法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硕、本、专科在校生中道德品质优秀、专业功底扎实、创新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按照学生在校综合考评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学期 1000 元,二等每人每学期700 元,三等每人每学期 4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单项奖学金种类;
(1)学术科研奖学金
(2)技能竞赛奖学金
(3)文体活动奖学金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入学“绿色通道”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全免学费或半免学费;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家庭学生资助
(一)资助对象: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家庭学生;
(二)资助标准:参照重庆市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校内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及其本人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节假日慰问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3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参与校内勤工助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重庆三峡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
(一)资助对象:在校学生主持或参与的学生创业项目;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1000—30000元;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经费管理办法》、《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训中心(太阳鸟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及应往届毕业学生、退役复学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一)资助对象:毕业后到基层就业3年以上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三)具体实施细则见《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助:根据资助方资助条件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