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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 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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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细则给予荣誉和奖励。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和荣誉:

(一)校长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

(四)十佳校园之星;

(五)三好学生;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八)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九)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二)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十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和荣誉: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

(四)文明寝室。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校纪,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或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名额及标准

每年评定10名。其中本科生评选8名,研究生评选2名,奖金每人1万元。

(三)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详见《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及表彰办法》。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按下列条件参评:

(1)一等奖学金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10%内;

(2)二等奖学金无补考(若该班某门课程补考面大于60%,允许该门课程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30%内;

(3)三等奖学金无补考(若该班有两门课程补考面大于40%,允许该两门课程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50%内;

(4)期末考试因事、病缓考者,只能参加三等奖学金评比(考研、因公事除外)。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等活动。

(三)评定办法

1.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根据上一学期的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审核评定。

2.一年级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3.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标准及比例严格审查,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评定,由学校颁发综合奖学金证书和对应标准的奖金。

(四)评定比例、等级及其金额

等级

占所在专业人数的比例

奖金标准

3%

1000元/学期

6%

700元/学期

10%

400元/学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术科研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和相应数量的奖金。

(一)学术科研奖学金

1.评定范围:第一署名单位为“学院”的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出版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小说及国家专利等。

2.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

科研论文与该作者所修专业

方向一致的

核心期刊

800元/篇

一般期刊

300元/篇

科研论文与该作者所修专业

方向不一致的

核心期刊

400元/篇

一般期刊

200元/篇

发明专利的权利者

5000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者

2000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者

1000

3.具体评定程序和办法详见《学院学生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

(二)技能竞赛奖学金

1.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等类型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经学校研究认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金奖/第一名

10000

银奖/第二名

7000

铜奖/第三名

5000

2.参加国家、省(市)等级别官方组织的科技竞赛、专业技能、学术活动、就业创业或单科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经研究认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个人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区级

一等奖

3000

800

300

二等奖

2000

600

200

三等奖

1500

400

100

其他奖

8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等为其他奖。

(2)集体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区级

一等奖

5000

1000

500

二等奖

3000

800

400

三等奖

2000

600

300

其他奖

10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等为其他奖。

(3)全国比赛中各级赛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对应级别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比赛按最高级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经研究认定后,依次递降一个等级进行奖励。

(三)文体活动奖学金

1.参加国家、省(市)等级别官方组织的的文娱、书画、摄影、演讲、辩论等文化类活动比赛获奖,经研究认定后,按下列等级予以奖励:

(1)个人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区级

一等奖

2000

500

200

二等奖

1500

400

150

三等奖

800

300

100

其他奖

6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等为其他奖。

(2)集体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区级

一等奖

3000

800

400

二等奖

2000

600

300

三等奖

1200

400

200

其他奖

8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等为其他奖。

(3)全国比赛中各级赛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对应级别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比赛按最高级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经研究认定后,依次递降一个等级进行奖励。

2.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体育类活动竞赛(比赛)获奖,经研究认定后,按下列等级予以奖励:

(1)篮球、排球、足球团体项目获奖:

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国家级

10000元/项

8000元/项

5000元/项

省市级

5000元/项

3000元/项

2000元/项

(2)田径、水上项目、武术体操类、乒乓(网球、羽毛球等小球类项目)、健美操等获奖:

级别

冠军

亚军

季军

国家级

5000元/项·人

3000元/项·人

2000元/项·人

省市级

2000元/项·人

1500元/项·人

1200元/项·人

3.全国比赛中各级赛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对应级别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比赛按最高级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经研究认定后,奖金标准依次递降一个等级。

第九条 十佳校园之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科技发明、自立自强、社会实践、敬老爱亲、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的优秀表现。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通过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公开竞选的“公推直选”的方式,每年全校评定10人。由学校集中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元,将《十佳校园之星推荐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2.具体评选及奖励办法详见《学院十佳校园之星评定及表彰办法》。

第十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好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年各门功课无补考和缓考(因公除外)课程,两期均获得综合奖学金。

3.身体素质好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身体锻炼,体育成绩达标。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在11月份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5%以内。

2.各二级学院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评定。

3.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三好学生推荐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在考核年度内一直担任学生干部(含学工助理、寝室室长等)。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学生干部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全学年各门功课无补考和缓考(因公除外)课程,至少获得一次综合奖学金。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在11月份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3%以内。

2.评选及表彰办法参照“三好学生”的执行。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良好。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参评学年无补考(不含选修课),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5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3.团龄在1年以上,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经常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志愿服务等活动,进大学以来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

5.参评“优秀共青团干部”需首先符合“优秀共青团员”规定的评选条件,且工作认真,作风务实,业绩突出,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五四”期间评选表彰一次。

2.共青团专兼职团干部纳入优秀团干评选范围。

3.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数额分别不超过全校团员总人数的2%。

4.评比程序由各团总支(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团委审批。“五四”青年节向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能够遵守校规校纪。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在11月份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以内。

2.各二级学院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评定。

3.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能够遵守校规校纪。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级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科技或创业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⑤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者。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级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科技或创业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或创业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参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能够遵守校规校纪。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参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执行。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能够遵守校规校纪。

2.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注册志愿者优先,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80小时。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参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执行。

第十七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能够遵守校规校纪。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拚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表现突出。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参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执行。

第十八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查及考试科目)均无补考、无重修课程,至少两次获得奖学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实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完成较好。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各二级学院先提出推荐名单,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汇同校内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按重庆市教委规定的名额评定。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人数的10%以内。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产生。各二级学院推荐的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

3.对评选出的市级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分别由重庆市教委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审批表》存入本人。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

(一)评选条件

全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学生所在班集体,以教学班为单位参加创建和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参照《学院“优良学风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执行。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创建过程与创建结果相结合,重在建设过程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重在定量评价实效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评选办法

优良学风班每学年评定班级不超过30个,优良学风班由学校表彰,奖励班级建设费3000元/班。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

(一) 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班风

班子团结互助,积极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全班同学能遵章守纪,讲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共财物,团结互助,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比例高,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学生比例高,在各类各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比例高,受各种处分的学生比例低。

2.有良好的学风

班级要求进步的同学多,全班基本无缺课、旷课现象,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率达80%左右,英语、计算机、专业技能认证等过级率高,基本消除重考现象,获得当年度“优良学风班”称号。

3.有丰富的活动

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健康活泼,参加人数达90%以上并得到学校及二级学院的奖励。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活动等。

(二)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每年11月份,各二级学院在各班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先进集体的评比标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进行评选,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提出推荐名单,最后由学生处组织审核评定。

先进班集体在全校各教学班范围内评选10个,先进班集体由学校表彰,奖励班级建设费5000元/班。

第二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设置规范,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2.团支部工作活跃,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动员团员青年注册成为志愿者,扎实有效地推动创新创业创优工作,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3.班风学风端正,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好,团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员民主评议优秀率高,没有不合格团员。团支部成员在本年度中无违纪处分情况。

4.积极做好“推优”工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第二课堂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并能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支部工作动态。

(二)评选办法

1.每年“五四”期间评选表彰一次。

2.优秀团支部的评选名额为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

3.评比程序由各团总支(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团委审批。“五四”青年节向获奖集体颁授奖状。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

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评定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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