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与条件
(一)减免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减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
(2)家庭遭遇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3)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处分;
3.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4.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
5.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或奢侈行为。
二、减免比例与金额
减免比例原则控制在全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总数的4%以内。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可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三、减免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烈士子女需有烈士证复印件和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及相关文件等材料;优抚家庭子女需有优抚家庭证书复印件和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及相关文件等材料;孤儿需提供孤儿证或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二级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填写《学院学费减免统计表》(附件2);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减免学生的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查,提出减免意见,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并公示,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已享受减免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须全额补缴减免的学费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获取学费减免者;
(二)学习成绩排名班级70%以上(以外)者;
(三)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附件2. 学院学费减免统计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