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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办法

  • 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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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渝财教〔2012〕12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渝财教〔2015〕2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包括:

1.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新生;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4.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

5.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6.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的界定

1.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资助;

2.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在校生在退役复学后,享受学费减免资助;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后,国家对其学费实行教育资助。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年限

第五条  资助的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士兵学生的教育资助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申请金额按照学费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减免。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资助的年限

资助的年限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阶段已学习时间或硕士研究生阶段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入伍服义务兵役,其以前的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时间范围。

第三章  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  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

(二)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及退役复学生向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2份)。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2份)。

(三)退役士兵学生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2份)。

2.《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2份)。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dxnb/index.jsp),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学生持相关资料到计财处审核学费并盖章;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核《申请表》并加盖相关公章;

4.学生持申请表到县级征兵办审核《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5.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办公室审核《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6.学生交《申请表》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完成业务办理。

(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流程与上述流程一致。

(三)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

退役士兵学生每年9月3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查申请资格,完成初审。并于10月初将退役士兵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将本年度收集的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直招士官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国家资助的材料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待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计财处及学生(或委托人)。计财处将补偿、代偿资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金直接划至学校账户以抵扣学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广泛发动,做到资助信息不漏报、不错报。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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