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市(区、县);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且最高不超过12000元。原则上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超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可以继续申请重庆市生源地补充贷款,享受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在校生还需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审核),交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贷款所需材料
1.当年录取新生
(1)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我校开户户名:学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万州区沙龙路支行,行号:103667041011,账号:31-421401040000482,)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2.在校学生
(1)《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6)生源地贷款在校证明;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账户,剩余贷款资金可用于生活费。
第五章 续贷及毕业确认
第十八条 续贷。6月底前,完成学生续贷工作。学生通过登录国家开放银行网站,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如共同借款人有变,应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并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不得少于100字,否则不予通过),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续贷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九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国家开放银行网站进行毕业确认,录入本人最新的基本信息、通讯信息、就学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及联系人信息(凡是带星号内容必须填写,“联系人信息栏”必须填写除学生本人外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信息)并提交,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对于未申请毕业确认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直接与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表更要求与就学信息变更要求相同。
第二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已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日、宽限期起止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直接与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待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宽限期为3年),宽限期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四条 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或者直接使用学校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10月及12月的每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或者直接使用学校POS机还款。
第八章 诚信教育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深化诚信教育的内容,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诚信知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征信业管理条例》、《珍爱信用记录 享受幸福人生》、《贷款助学 信用助人》、《梦醒时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等图文资料,要求二级学院组织全体学生学习、观看,特别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丰富诚信教育形式,着力于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引导学生自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和针对性的诚信教育,利用网络宣传阵地、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载体开展宣传教育,同时向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家长寄送《致毕业生家长的一封信》,联动敦促学生自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针对性地宣讲金融知识、征信知识等,加强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