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0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和《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峡学院委〔2017〕102号)要求,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原则,在辅导员队伍的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弘扬三峡精神,传承三峡文化,讲好三峡故事,引领学生把遵守规矩和追求优秀作为一种习惯,争先锋,圆梦想,创一流。
(三)学风建设。引领学生创建优良学风班和先进班集体,培养学生“一颗红心+一个专业+ 一门外语+一项专长+ 一种技能+一副身体”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知学善行”的校园风气。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绿色德育美育、文明寝室创建、习惯养成教育、奖惩和资助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吸三峡灵气、养三峡精神、做三峡学子。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和培养工作,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辅导员要自觉成师、成友、成范,指导学生育心、育气、育能,把握学生成长规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学习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引导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定期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和技术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与学生交往大方得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度:深入学生,与学生谈心谈话,定期与任课教师联系,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困难。
(二)班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周前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开展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
(三)听课制度:每周至少一次深入早晚自习和学生课堂,了解学生学习和出勤,加强学风建设,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四)值班制度:按照安稳工作值班要求,到岗到位,了解学习生活秩序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五)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政研讨、实践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工作水平。
(六)日志制度:辅导员要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工作日志。
(七)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八)档案制度:完善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业成绩、家庭状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奖贷资助、住宿等情况。
(九)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十)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配备和选聘
第七条 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新进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处牵头,学工部等单位共同开展。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8年,原则上中途不得调岗。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辅导员聘任意见,报学工部备案和人事处审批,兼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至少1年。
第十二条 新进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教师职务职称,须有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由教务处和学工部组织实施,加大培训力度,抓好辅导员上岗培训、骨干研修和全员轮训。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支持辅导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培养锻炼一批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和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鼓励辅导员结合实践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线晋升”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政策,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在职务、职称、职级评聘方面的认定办法,畅通辅导员发展渠道,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逐步推进辅导员职级制,增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第十七条 辅导员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任兼职辅导员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行政职务时,应充分考虑其担任辅导员的经历和业绩,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学时。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应主动关心辅导员成长,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章 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定期研判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专题汇报,畅通辅导员发展渠道,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发展方向采取组织意见与本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任职期满8年的专职辅导员,凡胜任本职工作并有志于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可以长期留任;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二级学院同意,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转为专业教师。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调岗、挂职等,须征求学工部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其他职工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经人事处和学工部考察,可调岗从事辅导员工作,原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工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专兼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学习考察,支持辅导员开展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辅导员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工部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工作要求,健全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 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者,绩效根据《学院绩效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取消当年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兼职辅导员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与党中央没有保持一致的;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辅导员的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提出建议,学工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并牵头督促和协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