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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 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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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以我校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三类: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贫困学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学生)及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突遭重大疾病;

3.家庭突遭意外事故;

4.其它特殊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结合具体情况,原则上认定为贫困学生:

1.重庆籍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

2.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其它特殊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结合具体情况,原则上可作为一般贫困学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3.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5.其它特殊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四)学校能证明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40%(暂定),具体可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特殊情况超出比例的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15日左右启动,国庆节后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非当年秋季学期新生无特殊情况(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予补建。

第十二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县民政局或民政事务办公室、民政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审查后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内家庭经济困难候选对象;

3.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4.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讨论确定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公示后将复核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并将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

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应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15日前建立、动态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学校发现并查证属实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名单可不予公示;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三)各二级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

(五)学校及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上一学年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有能力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八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二级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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