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学〔2019〕224号
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单位: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14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学院
2019年9月1日
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各类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九条 认定依据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十条 认定标准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为三级: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万州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以内的。参考条件如下:
1.最低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3.直系亲属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自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4.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
5.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6.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
7.其它特殊情况,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比较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万州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以内的。参考条件如下: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2.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的;
3.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较大医疗费用的;
5.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6.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
7.其它特殊情况,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万州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学生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普通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情况的;
6.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7.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8.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二级学院要通过班会,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包含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所需材料等,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1.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生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不需向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院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伤残、低保、抚恤对象等证明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内家庭经济困难候选对象;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讨论确定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并将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
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应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十五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15日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农村籍新建档立卡家庭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若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应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学校发现并查证属实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名单可不予公示;
(二)各二级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三)学校及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随机抽选不低于学院建档学生数的2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索证、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核查记录;
(四)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有能力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四)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九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二级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其他认定办法,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