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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走读、租房住宿管理办法 (修订)

学函〔2006〕67号

  • 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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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精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我校走读、租房住宿学生的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本着对学生及家长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学生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等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走读和租房住宿,但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各院不予受理。审批过程中各院还要结合学生平时一贯表现予以考虑。

二、学生申请走读、租房住宿的条件:

1.家庭住址离学院较近(3km以内)且交通便利者。

2.身患传染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

3.学生家长到学校周围3km范围内租房陪读的学生;

4.准备考研复习的学生允许四年级上期租房住宿;

5.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者。

6.凡未交清学费、申请缓交学费、申请助学贷款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租房住宿(身患传染病者除外)。

、凡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审查,要求本地学生家长必须亲自到学校办理相关事宜,要求各二级学院与家住外地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学生的家长电话联系,在学生家长同意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领取《学院学生走读、租房住宿申报书》(一式五份)。

四、凡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学院学生走读、租房住宿申报书》的家庭所在地或租住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本地学生家长在《学院学生走读、租房住读申报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并附上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学生必须附有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意见的邮寄件或传真件,要求各学院应在申报书所在学院意见栏注明已与学生家长联系,取得家长同意字样,同时下发书面告知书,并要求学生及家长在书面告知书上签字

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凡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及其家长必须书面承诺:学生往返于学校和家庭(住所)之间,若发生人身安全问题以及其他事故完全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走读或租房住宿申请获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准备考研复习的有效期为一学期),身患传染病的学生病痊愈后立即搬回学生宿舍住宿。到期后,若学生需继续走读或租房住宿,须由学生按相关程序再次提出申请,对到期后没有继续申请办理走读或租房住宿或提出申请未批准仍然私自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凡批准租房住宿的学生在有效期内住址发生变化的,必须即时报知所在院、学生处、保卫处计财处和宿管中心,对住址发生变化而未报知相关部门的学生立即取消租房住宿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各院应加强对获准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制度、与家长或监护人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观察学生申请获准前后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凡走读或租房住宿后学习成绩明显滑坡、表现不佳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把握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必要时学院有权提前终止学生的走读或租房住宿资格。对在走读或租房住宿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学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凡申请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同意在走读或租房住宿期间随时接受学校的检查。

十、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安全及其他事故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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