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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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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文件精神,加强贫困家庭子女的资助工作,实施精准资助,保障精准资助政策得到严格落实,同时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我校在籍重庆籍农村建卡户学生

第二条 资助类别

1.国家助学金

2.学费减免  

3.生活补助

4.日常资助 

5.勤工助学 

6.其他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减免学费(具体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资助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无不良记录,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资助资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处分;

2.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留级等;

3.对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有能力参加,但拒不参加者,视为自愿放弃资助;

4.未获得当年国家助学金者;

5.其他自愿放弃资助者。

第六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直至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5.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建卡户学生建立资助台账,每学期期末汇总后上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二级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受助学生的励志感恩教育,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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